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常驻记者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正常的采访报道范围。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以及出入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违法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