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常驻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办理纳税等有关手续。

上述进口物品,非经海关批准,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