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