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