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