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