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