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