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