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