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