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