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