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