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三)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三)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