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