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