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