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