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三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