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