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在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商标驰名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商标驰名情况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特别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