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六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