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五十九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