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