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四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六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七条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 第四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的,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