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在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审理程序。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