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