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