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接管理由; 接管组织;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