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接管理由;

接管组织;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