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