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