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