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