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