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