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