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