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指定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外交部,在肯尼亚共和国方面是总检察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