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请求方通报所采取的行动和有关程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