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协助请求应当为原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机关根据其本国法律签署并加盖公章。

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性质的说明,以及该案的事实概要和可适用的法律规定;

对于请求协助的事项及其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时限。

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协助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被调查或者起诉的人员的身份和下落的信息;

关于需辨认或者查找的人员身份以及该人可能居住的地点的信息;

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所在地和该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的信息,以及希望采取的送达方式的说明;

关于被要求作证或者作出其他陈述的人员的身份和下落的信息;

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地点或者物品的位置和说明;

关于需搜查的地点和需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的位置和说明;

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关于保密要求的说明;

关于被授权在执行请求时到场的人员的身份信息;

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关于视频取证所必要的任何信息;

需要回答的问题清单;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不满足本条约要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根据本条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语言的译文。

根据本条约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均应当一式两份。

在紧急情形下,请求方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被请求方接受的其他形式提出请求,但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