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开支和费用

被请求方应当承担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所产生的开支和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第六条第三款指明的人员在被请求方旅行和停留的费用;

第十一条指明的人员的津贴以及在请求方旅行和停留的费用;

执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请求所发生的费用;

视频会议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鉴定人的费用和酬金;

笔译和口译的费用和酬金以及誊写费用。

如有必要,请求方应当根据要求,预付由其负担的上述费用。

如果执行请求明显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