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提供公共和官方文件
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被请求方境内的政府部门和机构所拥有的、公众可获取的包括任何形式的文件和资料在内的记录的副本。
被请求方可以提供其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所拥有的任何未公开的文件、记录或者资料的副本。被请求方可以自行酌定,全部或者部分拒绝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
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条提供的证据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或者附加证明予以转递,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到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