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被请求方调取证据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调取证据并移交给请求方。
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示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到采用。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调取证据并移交给请求方。
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示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到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