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送达文书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送达请求方发出的文书。但是对于要求某人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送达的义务。

被请求方完成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和盖章,并且载明送达日期、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以及文书签收人。如果送达没有完成,被请求方应当及时通知请求方并说明未能完成送达的原因。

送达的文书不得附有以刑罚或者强制措施强迫其出庭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