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民不引渡 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