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协助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请求针对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被请求方认为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

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身份而对该人进行调查或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该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本国法律基本原则;

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被请求方就其他刑事案件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者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在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