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联系机关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系机关直接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联系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津巴布韦共和国方面为司法、法律和议会事务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联系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系机关直接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联系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津巴布韦共和国方面为司法、法律和议会事务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联系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