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移交财物

应请求方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请求方移交由被引渡人占有并可以作为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有关的证据的财物。

被请求方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承诺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根据本条移交财物不得损害就该财物可能存在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