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特定规则
除准予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请求方事先同意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已获得本条约第八条所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被请求方已获得被引渡人对此同意或者反对的证词;
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之日后的30天内未离开该方,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后又自愿回到该方。